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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招聘1833人公告第4页

2015-03-04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考生应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必须书面签署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报考承诺书。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取消及减少情况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八、面试、体能测评及总成绩
 
  (一)面试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9个面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市;市(州)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复审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最后1名或2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连片特困乡镇和派出机构职位,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狱<所>医、心理矫正职位须达到实考考生平均分的90%)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二)体能测评
 
  参加面试并取得有效成绩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体能测评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招录单位的省、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体能测评的实施工作。
 
  省直及垂管系统体能测评考点设在贵阳市;市(州)体能测评考点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当场向在场的监督员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不予受理。
 
  (三)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少数民族加分)÷3×60% + 面试成绩×4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体能测评合格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者进入下一环节。
 
  九、体检
 
  体能测评结束即进入体检环节。体检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必须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市)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做出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十、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考察中,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2年度以来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3、截止2015年3月9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5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7、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8、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9、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或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
 
  十一、公示、录用(录取)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录信息发布的网上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录用审批
 
  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州省《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有关规定,录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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