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生参考须知
2017-09-18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2017年青海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生参考须知
1、应试人员在开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齐全方可入场参考。
2、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2小时后方可离场。
3、应试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和黑色墨水笔等必备工具。答题卡填涂部分必须用2B铅笔涂写。
4、应试人员在开考后应立即在答题卡上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及试卷代码。试卷代码未填涂或填涂有误的成绩无效。
5、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6、依据相关规定,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7、应试人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自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此次考试考点安排在青海大学,由于青海大学考点路途较远,开私家车前往的考生较多,虽然我们已经协调交管部门,在考试当天维持校门附近的交通秩序,但还是有可能造成大面积交通堵塞,从而影响考生正常参加考试。因此,我们建议在青海大学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尽量早早出发赶往考点,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出行。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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