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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2015-04-25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60分、54分、48分;
 
    3、市厅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48分、42分、36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36分、30分、24分;
 
    (八)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折算必修课学分12分。
 
    2、发表论文(译文):
 
    核心期刊:每篇折算必修课学分24分,第一作者另加9分;
 
    一般期刊:每篇折算必修课学分12分,第一作者另加6分;
 
    正式期刊的增刊及内部刊物:每篇折算必修课学分6分,第一作者另加3分。
 
    (九)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180分;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90分;
 
    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72分;
 
    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36分。
 
    2、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90分;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42分;
 
    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项折算必修课学分18分。
 
    (十)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学分折算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在线继续教育学分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在线学习,根据课程内容和时间设定学分,由系统自动登分。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如需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增设培训课程的,须报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后,核定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完成省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视作完成当年学分要求。
 
 
 
 
 
 
 
 
 
第三章 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必须登记到“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站(pro.learning.gov.cn)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各级组 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可通过该系统查询相应的培训学分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验审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分申报主体及流程
 
    1、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设立二级管理员,各单位(含继续教育基地)设立三级管理员。
 
    2、接受境外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 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等所获学分由各单位负责申报。各单位管理员在成果类学分申报栏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由上级主 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系统登分。学分申报须在项目结束后60天之内完成,12月份的学分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 30日。
 
    3、接受各种面授培训的学分由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员在培训项目申报栏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面授培训实施方案等资料,按隶属或属地关 系,由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继续教育基地按实际培训情况进行登记,由系统登分。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
 
 
 
第四章 学分运用
 
    第十六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为该年度学分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十七条  学分完成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执业、从业资格注册时,作为必要条件。
 
    对于一个晋升周期内,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委托报备制。
 
    市及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继续教育基地,并分配管理帐号。受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必须是独立法人并具有与所承担的培 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场地及教学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委托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实施继续教育的目 标、内容、时间、经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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