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2015-04-25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 〔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 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 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 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 学分设置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 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第十条 学分折算
(一)接受面授培训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每年折算必修课学分72分;非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每年折算选修课学分24分。
(三)参加境外培训15天以内的,折算必修课学分48分;15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48分、选修课学分24分;30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96分、选修课学分48分;60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144分、选修课学分72分;3个月以上的折算必修课学分360分。
(四)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每年每个合格科目折算必修课学分36分。
(五)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每个模块折算选修课学分6分;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折算为选修课学分24分。
(六)参加学术会议
1、国际性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24分(书面交流者,另加18分;大会发言者,另加24分);
2、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12分(书面交流者,另加9分;大会发言者,另加12分);
3、省级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9分(书面交流者,另加6分;大会发言者,另加9分);
4、市级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折算必修课学分6分(书面交流者,另加3分;大会发言者,另加6分)。
(七)参与科研项目
1、国家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和完成课题(项目)所经历年度(下同),前10名人员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96分、90分、84分、78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42分;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人员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
2、省部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6名,每年分别认定完成必修课学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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