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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清风网:www.hcqfw.org

2016-01-29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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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纪委接受市委和自治区纪委的双重领导,市监察局属市人民政府序列,接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监察厅的领导。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督促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或其他重要、复杂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分(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草拟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参与制订党内法规。

  (八)调查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制订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完善地方性行政监察的规章或规范文件。

  (九)会同市人民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干部以及市直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人选,提出任免意见;负责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新调入室主任及以下干部的审批。

  (十)负责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负责全市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检查指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

  (十一)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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