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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报名时间考试公告

2016-03-28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2016广西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报名时间考试公告

关于做好201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17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时 间

科 目

2016年5月21日

上午

0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2016年5月22日

上午

0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老考生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本次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网报系统开展网上报名工作,以档案库来检查报考人员是否为老考生。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非首次报考人员),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按新考生(首次报考人员)办理。

   (一)网上填报

报考人员于2016年3月17日上午9∶00至2016年4月7日下午17∶00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按要求进行注册、上传照片和填写个人报考信息。已在网报系统注册过的报考人员使用原注册帐号登录填报。

首次注册信息的报考人员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中下载“照片处理工具”软件,用“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处理过后的照片方可上传。

   (二)现场资格审核

1.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7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 -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老考生须携带:(1)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3)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4)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样式见附件)。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1)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2)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本次考试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老考生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确认后,直接在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2个工作日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老考生:2016年4月6日上午9∶00至2016年4月12日下午17∶00。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6年3月17日上午9∶00至2016年4月12日下午17∶00。

3.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7〕416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考试费每人55元,其他科目考试费每人每科35元。

4.票据领取。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6年4月19日-2016年5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票据领取资格。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 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 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不能自行修改报考信息,可在资格审核期间携带报名表和身份证原件到相应资格审核点现场办理信息更改手续。

3.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不能更改报考信息。

(五)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10∶00至2016年5月22日下午14∶30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其他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考全科、免二科两个级别。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事宜请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的“证书领取”专栏查询。

十、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附件:
 

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证明(样式)

3. 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发﹝2004﹞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发〔2004〕13号)文件规定,报名条件摘录如下: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附件2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满      年,其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      年。

经查,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六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  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环保总局组织

专家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进行初审,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环保总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

第十三条  环保总局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者,还应提供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  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种类、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由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

第四条  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环保总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环保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业务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1、2、3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9年;

(2)1986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2年;

(3)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4)1981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20年。

2.技术业绩:

(1)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15项及以上。

(2)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环保总局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15项及以上。

(3)获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4)获得2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5)获得3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3.学术水平: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3)受聘担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参加编写考试大纲或试题设计的专家。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环保总局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负责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环保总局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环保总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书(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环保业务部门、人事部门须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复核,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于2004年7月31日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的质量问题,受到环保总局处罚的单位,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三)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复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各类证书的原件和技术业绩材料;向领导小组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六)军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由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有关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个人的申报资格及两年内的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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