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湖县2017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6名工作人员
2017-07-26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新疆博湖县2017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6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公布的招聘职位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二、报考条件和招聘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报考公安类职位的,退伍军人和在协警岗位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学历可放宽至初中及以上。报考教育类职位的,在本县教育系统工作10年及以上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年龄要求35周岁及以下的是指1981年7月21日至1999年7月21日期间出生,年龄要求40周岁及以下的是指1976年7月21日至1999年7月21日期间出生,年龄要求45周岁及以下的是指1971年7月21日至1999年7月21日期间出生,资格审查时实际年龄以身份证原件标注的出生日期为准);
3、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经国家、省(区、市)、自治区(含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4、在巴州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服务期限为1年的须服务满8个月及以上,服务期限为2年的须服务满16个月及以上;
5、遵守宪法和法律;
6、具有良好的品行;
7、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8、报考教育类职位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招聘岗位普通话水平或汉语水平要求:母语为汉语报考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母语为非汉语报考人员,MHK等级水平须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无法提供的,则必须在正式上岗任教后一年内取得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语言等级证书,未能按时取得的,解除聘用关系。
(2)考生须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无法提供的,则必须在正式上岗任教后一年内取得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未能按时取得的,解除聘用关系。
9、具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二)招聘对象
1、具有新疆户籍或生源的毕业生(教育类职位户籍不限),报考人员户籍应在该职位规定的行政区域内。
2、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服务地户籍(生源)的职位。
(三)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
2、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已在事业性岗位工作,或辞职、辞退的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
4、参加“5%人才储备编制”、“特岗教师”、“天池计划”等招聘考试已录用人员;
5、近5年来,在公开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6、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说明:此次招聘凡涉及取得户籍、基层服务期限、工作经历等资质条件时间界限的,计算截止日期均为招聘报名第一日,即2017年7月21日。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缴费、领取准考证时间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地点: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人力资源大厅。
报名时间:2017年7月21日9:30-7月29日18:00(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不休息)。
领取准考证时间:2017年8月3日9:30-19:00。
(二)笔试时间
2017年8月6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成绩公布时间
2017年8月11日
如遇特殊原因,上述时间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四、招聘职位
招聘职位按照公安类、教育类、卫生类进行划分。具体职位详见《2017年博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五、招聘程序
招聘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式,具体程序为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一)报名与确认
1、招考采用现场报名。
每个考生只允许选报一个职位,具体报名方法如下:
(1)按照简章规定的时间及地点现场报名;
(2)签署诚信协议书;
(3)如实填写《2017年博湖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
(4)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学信网打印二维码学籍证明)、户口本、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报考教育类职位的,需提供教师资格证,以及符合岗位要求在有效期内的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MHK三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退伍士兵需携带退伍证、立功证书;在协警岗位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在本县教育系统工作10年及以上的需提供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证明;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以上所需提供的证件均需另附复印件各一份)。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每人每门40元。
(二)笔试
1、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笔试。
2、笔试科目
公安类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满分150分。
教育类职位笔试科目为:《学科专业知识》,满分100分。
卫生类职位笔试科目为:《医学基础理论知识》,满分100分。
笔试试卷公安类职位可使用汉语、维语、蒙语三种语言答题,其余职位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答题。
说明:《综合知识》测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新疆历史和民族宗教理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州情、时事政治等相关内容。
3、笔试加分
(1)报考公安类职位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加分:退伍士兵加20分,立三等功的再加10分,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
(2)报考卫生类职位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加分:
①报考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取得执业医师(药剂、检验、影像)资格证书(含达到报考当年合格分数线)的笔试成绩加30分(报考岗位专业要求与资格证书须一致);
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药剂、检验、影像)资格证书(含达到报考当年合格分数线)的笔试成绩加20分(报考岗位专业要求与资格证书须一致);
③报考护士岗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含达到报考当年合格分数线)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岗位专业要求与资格证书须一致)。
(3)报考教育类职位的考生,持有教师资格证的,笔试成绩加10分;
(4)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笔试成绩加5分。
符合上述情况者,只能加分一次,不能累计加分。考生需在报名时提供加分相关材料原件。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4、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加分项
5、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招考领导小组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成绩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三)面试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至3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含3人)至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招录10人(含10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招考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3、面试要求
(1)参加面试的考生,须在正式面试开考前5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2)公安类、卫生类职位采取结构化面试;教育类职位采取说课形式,报考学前教育岗位的要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学前教育岗位面试成绩=说课成绩×60%+专业技能成绩×40%。
(3)面试成绩当场宣布。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4)面试一律使用汉语答题。
(5)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规定,面试费用每人40元。
4、总成绩的计算
公安类、教育类职位: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卫生类职位: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0%+面试成绩×60%。
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
(四)体能测试
报考公安类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试。根据总成绩,招录10人以下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招录10人(含10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体能测评标准参照《巴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附件3)执行。
(五)体检
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用标准(试行)》(附件4)执行。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体检不合格,本人申请复查的,经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造成的空缺按本职位总成绩依次递补确定体检人员。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规定进行考察,考生须填写《博湖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表》,并提交报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考察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造成的空缺按本职位总成绩依次递补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凡本职位无递补人员的,根据招聘领导小组确定的调剂方案,统一进行调剂。
(七)公示
考察结束后,由招聘领导小组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博湖县党政信息网公示,公示期限3天。
(八)聘用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手续。新聘用人员需服从工作安排,按规定时间报到,未报到和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监督、纪律及其他要求
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次招考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职位要求条件报名,报名时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凡不符合报考职位条件要求或填报的个人信息不真实的,取消聘用资格。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资格审查验证工作将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对违规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已聘用的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七、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博湖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政策咨询电话:0996-6624119(博湖县人社局)
监督举报电话:0996-6626555(博湖县纪委监察局)
博湖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附件1:2017年博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xls
附件2:2017年博湖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xls
附件3:巴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便工作人员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doc
附件4: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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