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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州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2015-02-03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2015苏州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2015年苏州市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全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工作经历、服务期限等均按此日期进行计算。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司法警察、法医等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考生,其第二学位的专业可用于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报考。
 
  四、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须学校提供同意报考证明方可报考。
 
  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在《考录简章》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五、关于户籍的问题
 
  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人员可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相对应的职位,均不得跨辖区范围报考。如:市区户籍只能报市区(含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及吴江区)职位,县市户籍只能报所在县市职位。
 
  除监狱、戒毒系统外,省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户籍政策,按照苏州市职位的要求执行。
 
  六、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有关问题
 
  (一)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七、关于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报考问题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八、关于大学生村官的报考问题
 
  服务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省、我市选聘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其中现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还可报考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
 
  苏州市选聘大学生村官指纳入苏州市大学生村官管理的工作人员。
 
  省垂直管理单位所有90-93定向职位均按苏州市相同职位的条件执行。
 
  九、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必须持有效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
 
  十、关于回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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