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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深圳南山教育系统应届生招聘225

2016-10-12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2016深圳南山教育系统应届生招聘225

深圳市南山区教育系统2016年10月面向应届毕业生
 市外定点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补充工作人员,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下(直)属事业单位2016年10月面向应届毕业生定点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总计199岗225人,具体报名地点及岗位参见《深圳市南山区教育系统2016年10月面向应届毕业生市外定点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招聘岗位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 招考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报考岗位所要求条件的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毕业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4.符合本公告及《招聘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有关要求
 
  1.对报考人员身份和范围的界定
 
  本公告所称毕业生均指纳入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并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取得本科(含)以上学历及学士(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大学在读期间必修课和限选课有不及格科目的不予报考),此类人员考试入围的,报到时必须提供全国统一的派遣报到证。
 
  2.对报考学历的有关要求
 
  低学历不能报考高学历要求的岗位,高学历可以报考低学历要求的岗位,但必须符合岗位的专业要求,必须具备高学历相应的学位。如:学历要求为“本科”,则大专学历不能报考,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可以报考;研究生学历报考的,除符合专业要求外,还应具有和研究生专业对应的学位;
 
  3.对报考专业的有关要求
 
  (1)报考者的最高学历所学专业必须与岗位要求一致。专业是否相符可以参考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本科、研究生专业目录》(附件2);
 
  (2)所学专业必须与岗位规定的学历层次相对应。如岗位要求学历为“研究生”,专业为“数学”,若报考者本科的专业为“数学”,但研究生的学历为“物理”,则不符合要求。
 
  4.对教师资格证的要求
 
  考生应取得《招聘岗位表》要求的相应教师资格证(如报考高中岗位的需提供高中教师资格证,报考初中岗位的需提供初中或以上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资格证则为不符合条件;报考小学岗位的需提供小学或以上教师资格证)。
 
  5.对报考年龄的要求
 
  最高年龄限制为40周岁以下(即1975年9月30日之后出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考: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11年10月以来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4.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
 
  5.2017年9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6.现役军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考
 
  (一)报名方法及时间
 
  1.报名方法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请应聘者按照公告要求,提前下载《深圳市南山区教育系统面向应届毕业生市外定点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3),并准备相关应聘材料。
 
  2.报名时间
 
  1)重庆考点:2016年10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3:00;
 
  2)广州考点:2016年10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3:00
 
  3.报名地点
 
  重庆考点:
 
  重庆市北碚区西南大学招生就业处招聘大厅
 
  广州考点:
 
  广州市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桃李园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2.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报名。个人条件与报考岗位要求不符的,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3.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关闭通讯工具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资格审查
 
  (一)审查办法
 
  招考单位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职位要求条件和专业测试情况等,可通过查阅资料、面谈、专业测试等办法,按各职位拟聘用名额的6倍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某职位报考者人数少于拟聘用名额的6倍,则该职位所有资格审查合格人员都列为面试人选。
 
  (二)须提供的材料
 
  报考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查人员验证,并留复印件(材料不齐的不接受报名)。
 
  1.基本材料:本人报名表(附件3,需贴相片,提交原件)、身份证、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1日以后的毕业生推荐表(函)(加盖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公章,研究生的推荐表加盖“研究生院<处>”的公章亦可)、院系推荐意见(推荐表中已有的不需再提供)、成绩单、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详细证明材料。
 
  2.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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