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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州相城区事业单位招聘111人公告

2015-03-18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2015苏州相城区事业单位招聘111人公告

2015江苏苏州相城区事业单位招聘111人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苏州市相城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111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区户籍(生源地)。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户籍(生源地)。
 
  (三)社会在职人员须为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历条件为本科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为中级及以下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79年3月29日后出生),且户籍须在苏州市区(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具有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及以下(即1974年3月 29日后出生),且户籍须在苏州市(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户籍)。
 
  (四)大学生“村官”岗位,招聘对象为:在相城区村(社区)服务满3年(截止2015年3月29日前)且考核合格,现仍在相城区村(社区)任职的省、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市选聘大学村官是指纳入苏州市大学生村官管理的人员。
 
  (五)个别岗位因特殊性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生和持各类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2014年7月1日后毕业至今尚未就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按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其他归国留学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七)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
 
  (八)招聘岗位其他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5年3月29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3年3月29日前,以此类推。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登记灵活就业并审批确认或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九)户籍截止时间以简章发布之日起算,即2015年3月17日。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详见《附表》。
 
  四、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5年3月29日(星期天)9:00——15:30,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地点:相城区人才市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二)、报名程序
 
  1、应聘人员选择岗位。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下载并填写《2015年相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打印2份,将《登记表》中应由“报名者填写的内容”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于报名当天向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单位)提交《登记表》和应聘材料的复印件,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
 
  2、招聘单位资格初审。经招聘单位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由招聘单位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3、人社部门验证登记。经初审合格的报名者持《登记表》和应聘材料原件,到指定的“验证处”进行验证。验证合格的报名者当场将《登记表》1份交“验证处”(附应聘材料复印件1份),另一份《登记表》返还给招聘单位(附应聘材料复印件1份)。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者凡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报考的,一经查实,随时取消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2、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注:空白协议书)以及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
 
  3、社会在职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指本人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打印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可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清单或档案关系托管等代为证明。
 
  4、夫妻两地分居的,另须出示结婚证书和在苏州市市区一方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工作证明;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另须出示父母双方同在苏州市市区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
 
  5、归国留学人员,除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以及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应出示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清单或档案关系托管等代为证明材料外,另须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察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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