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南特岗教师报名入口:http://tg.hunbys.com第2页
2016-05-04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①免冠彩色登记照(一寸);
②身份证(正反面);
③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④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并已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暂未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报名人员,应提交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的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或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同时按以下三种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A.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证明;
B.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尚未启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C.已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相应层次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⑤证明具备优先聘用条件的相关材料。
4.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即可提交。报名信息提交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名信息。未按规定提交报名信息的报名人员视为放弃报名。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
5.报名期间不采集报名人员的联系方式,个人联系方式在打印《面试通知书》时采集。
五、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网上资格初审和录用前的资格复核。报名时的网上资格初审由省教育厅及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录用前的资格复核由设岗县教育局负责。网上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进入后续的招聘工作环节。
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及特岗教师服务期内,凡未按规定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与信息、提交的材料不实或信息不准确、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信息、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一经发现并查实,一律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一律取消其报名、聘用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报名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5月19日,公布网上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名人员可登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网上资格初审结果。
网上资格初审合格的报名人员应于5月25日至27日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
六、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的70%与面试成绩的30%之和(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一)笔试
1.采用闭卷方式,时量为120分钟。
2.时间:5月28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3.地点设长沙市。报名对象所在考点、考室及座位号见笔试《准考证》。
4.报名人员可于6月8日起上网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5.报名人员如对笔试成绩有疑问,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查分申请书到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办公室(简称省特岗办)申请查分。受理查分申请的时间为6月8日-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面试
1.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对象采取分县分学科的方式确定。面试对象由直接入围面试对象和征集入围面试对象组成,确定原则如下:
(1)直接入围面试对象。根据每个岗位招聘计划数和应聘志愿,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5的比例(该比例以下简称“入围人数比”)确定面试对象(遇到小数点时一律余进,下同)。
(2)征集入围面试对象。当分学科的直接入围面试对象人数未达到核定的招聘计划数的入围人数比时,则从全省所有参加了本学科笔试且在志愿征集栏中填报了“参加”的对象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确定面试对象,直至该学科所有面试人数达到核定的招聘计划数的入围人数比。
(3)核减与调整核定的招聘计划数。当确定的分学科所有面试对象人数无法达到本学科核定的招聘计划数的入围人数比时,则按入围人数比相应核减本学科已核定的招聘计划数。核减的招聘计划数调整到本县岗位招聘计划数大于核定的招聘计划数、且在调整后所确定的面试对象人数可达到入围人数比的学科。当调整后仍无法达到上述要求时,招聘计划数调整到其他设岗县。核定的招聘计划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招聘计划数重新确定面试对象。
2.面试对象名单于6月21日公布。
3.面试主要考察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
4.列为面试对象的报名人员,凭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面试通知书》由报名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同时,报名人员还应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写个人联系方式,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联系方式的,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行承担。
5.面试时间定于6月25日-27日,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七、体检
(一)确定体检对象
1.省教育厅根据岗位招聘计划、应聘志愿和核定的招聘计划数,分县、分学科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2.因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从已参加本岗位面试的对象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递补体检对象。
3.当已确定的体检人数未达到核定的招聘计划数时,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志愿征集工作。志愿征集后,仍根据岗位招聘计划、应聘志愿和核定的招聘计划数,分县、分学科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4.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放弃体检、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体检标准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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