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龄工作网:www.lnll.gov.cn
2016-07-19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辽宁省老龄工作网:www.lnll.gov.cn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敬老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将老年人服务设施、
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实施。
在省、市发行的福利和体育彩票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对老年事业的投入。
第八条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第九条 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保障办法,应当在缴费水平、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老年人或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纳入医疗
救助范围。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需要交纳的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tags: 辽宁省老龄工作网 www.lnll.gov.cn
相关文章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