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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波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第3页

2015-03-12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3.报考行政执法类(监狱系统人民警察;面向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职位;县(市)区级以下公安、森林警察、城市综合执法)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一)
 
  4.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 招考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二)
 
  5.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职位的,时
 
  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三)
 
  报考公安、森林警察、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需加试《心理测评》(A卷),考试时间为17:10—18:00。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5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和宁波考试网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按照省统一划定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1.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4,3名以上的按 1:3,5名以上的按1:2.5(有小数点四舍五入)确定体能测评对象。面试对象在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3,3名以上的按1:2确定。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参照上述人民警察职位比例和办法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
 
  2.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和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3.其他职位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3,3名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
 
  4.以上职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5.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名单,以及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的时间、地点,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及各县(市)区指定网站公布。
 七、资格复审和体(技)能测评
 
  面试前,由市和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籍户口簿(本科、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户口已迁至宁波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5年应届大专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户口信息页复印件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身份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户口信息页复印件(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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