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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莱芜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第2页

2016-03-19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5.录用计划核减及其他。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原则上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本公告附件职位表中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改报只进行一次。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须参加全部应考笔试科目且成绩均有效,其笔试成绩方有效。
 
  各类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使用同一试题,考试内容适当增加对宪法法律知识的测试。《申论》试题按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在机关单位中履行司法、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职责,以及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位,使用A类试卷;履行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等工作职责的职位,使用B类试卷;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乡镇机关的招考职位,使用C类试卷。
 
  (二)时间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6年4月23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7∶00 申论(A类、B类、C类)
 
  笔试地点在莱芜市设置。笔试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的地点和要求,凭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笔试。
 
  (三)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参加笔试的人员可于5月下旬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四、面试
 
  (一)发布面试公告
 
  笔试成绩发布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专题”发布莱芜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员招考面试公告。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9人(含)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其中录用计划为10-14人的,面试人数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二)面试人选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
 
  面试人选须在面试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招录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领取《面试通知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以及未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招录机关将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由招录机关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组织面试
 
  面试人员按照《面试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材料参加公务员面试。面试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每个面试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并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
 
  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
 
  五、体检和考察
 
  (一)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面试成绩有效人员的平均分。
 
  (二)体检
 
  体检前,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专题”上发布体检公告(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的体检公告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告知体检有关事项。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报考指南》)。除特殊情况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三)考察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资格复审。考察结果作为确定录用人员的依据之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等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将暂缓做出考察结论。自招录机关决定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将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四)人员递补
拟录用人员公示前,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录用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报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同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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