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6年度省直和市(地)直属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第2页
2016-03-18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6. 报考特殊职位的报考人员需进行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7. 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网上报名成功后先行缴费,其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网上另行公布),凭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或扶贫办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或农村特困证明(原件)、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报考费退费事宜。
8.本公告中关于年龄、经历等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29日(含当日)。
9. 有关报考详细政策请参阅附件《报考指南》。
四、笔试
笔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
1. 公共科目笔试
一般职位的报考人员只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满分为100分。
2. 专业科目考试
(1)司法部门特殊职位的报考人员,需参加《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岗位基础知识》专业科目笔试。专业科目满分为100分。
(2)涉密等部门特殊职位的报考人员,需参加其他相应专业科目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3. 笔试总成绩计算
笔试总成绩按百分计。
(1)一般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
(2)参加司法系统专业科目考试的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2+申论成绩×2+专业科目考试成绩)÷5
(3)参加其他相应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由用人单位商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4. 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拟定于2016年4月23日。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
5. 笔试合格分数线确定
为保证录用人员的基本素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报考人员分数总体状况研究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人选资格确认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照进入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报考人数与招考计划录用人数3:1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参加涉密等其他相应专业科目考试的报考人员进入面试人选比例另行确定。
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招考职位,需缩减或合并招录计划。缩减或合并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开考比例。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并在网上统一公示。若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数量。笔试单科成绩为零分或低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不能进入面试。
对进入面试人选进行现场资格确认时,各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时提供的照片及相关信息,必须认真核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其他职位需求的证书材料。需要学历认证的要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在职的报考人员,必须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凡提供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六、面试、体检和考察
面试成绩以百分计,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人员与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试及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分别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面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工作由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组织,在市(地)级以上综合医院严格按照公务员体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考察标准与规定程序进行考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七、公示和录用审批
对确定的拟录用人选,由市(地)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按规定进行录用前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按归口管理原则分别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拟录用人员名单,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录用手续。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参考。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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